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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22天育儿课又送22天课程,课程没上完能退款?

时间:2021-10-11 14:16:58来源:人民微看点

为吸引消费者购买课程包,很多商家都会给予一定的赠送课程。倘若消费者对课程不满意,要求退回“买赠课程”,到底能不能退?怎么退?事先签订的合同规定有效吗?近日,广州市黄埔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

原告宁宁和被告艾艾公司签订了一份由被告事先制定的《保育园购买协议》,约定宁宁以6500元购买育儿课程包,课程包附赠课程22天,但赠送课程需在已购课程包结束后才可使用,课程包加上附赠课程总共44个工作日。

同时,合同约定,如因任何原因需在合同到期前解约,须经艾艾公司书面同意,且需按已上课天数计算已发生的课程费用进行扣减,再扣除实收费用15%的违约金及退款的1.2%交易手续费之后再退还剩余款项,而对于已经使用完购买课程包或已经启用赠送课程包的课程者,如提出解除协议则视为放弃使用全部或剩余的部分赠送课程包处理,不退还任何费用。

在使用了部分课程包后,宁宁提出退学退费,双方协商不成,宁宁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协议,并要求艾艾公司退还剩余课程费用。

黄埔法院经审理认为,类似“买赠不退款”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且属于免除被告责任、排除原告权利的约定,应依法认定为无效条款,故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退回协议解除后未履行课程的相应费用。二审法院对该判决予以维持。

本案经办法官一级法官李娜指出,案例中,被告所提供的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版本,且未与原告协商也不允许修改,因此,合同中关于解约退费需扣减违约金及交易手续费,以及赠送课程包不作退款等约定,均属于格式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从上述格式条款内容来看,该条款约定已启用赠送课程包情况下不继续课程的,则视为放弃退款,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即一方面免除自身责任,另一方面不合理地排除了对方的合法权利,因此,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原告以6500元价格购买了共计44个工作日的课程,被告应向原告履行提供课程的义务,对未履行的课程则应当退回相应课程费用。

法律解释:“买赠不退款”格式条款有违公平原则

诚信及公正是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道德准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内容,而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作为一项基本法律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信不欺,不应追求个人利益而损害社会或他人利益。

不少商家与消费者签订的协议都有如需退费则扣除高额违约金或者手续费,或者退费时需按照原价格折抵已消费课程的类似条款,这实际上是利用格式条款将解除协议的成本转嫁给消费者,或者推翻签约时双方合意的对价,违反了《民法典》关于违约赔偿损失应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规定,也容易造成商家通过买赠方式获取自身利益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不利于建立良性市场经济秩序,也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因此,对类似格式条款应依法予以否定,并借此对此类交易模式予以正确引导,以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黄华妍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莫伟浓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李凤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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