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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产后妈妈就业“搭桥架梯”,让更多女性“愿生”还“敢生” | 新京报专栏

时间:2021-07-27 16:17:02来源:新京报评论

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群体,就业权利不该被冷落。

▲资料图。新京报制图:师春雷

文 | 杨慧

现实中,“生个孩子就丢掉工作”的案例不鲜见。那些因生育而中断就业的“二选一”抉择,不仅降低了职业女性的生育意愿,也阻碍了部分已生育女性的职业发展,导致当下一些年轻女性“不愿生”、“不敢生”。

而近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则为这个难题开出了药方。《决定》在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方面,明确提出“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这为解决女性生育后再就业指明了方向,对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女性及其家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

具有多重意义

早在2019年“两会”期间,全国妇联的提案就指出,影响女性生育意愿的主要原因,是对能否就业、就业质量和就业稳定性的担心,以及对养育成本负担的焦虑。

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显示,超过1/4的30岁以下有孩子的“80后”城镇女性有过就业中断经历(占26.3%)。可想而知,因生育而中断就业的妈妈们,不但失去劳动收入来源,而且也会对再就业带来巨大挑战。

这对于我国较为普遍的双职工家庭而言,确实是现实困难。部分女性因生育而中断就业后,既容易因脱离就业岗位而降低个人发展能力,又容易增加配偶经济压力,还可能会影响家庭稳定。这些问题和挑战一定程度上,使得部分有生育意愿的女性及其家庭,在生育和再生育方面望而却步。

所以,“三孩”生育不仅是抚养问题,更是经济问题、社会保障与民生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城镇女性早已成为家庭收入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确实为一个家庭乃至整个社会顶起了“半边天”。

就业是民生之本、收入之源。因此,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群体也应该被重视。

《决定》提出的为她们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不但可以有效落实《就业促进法》第四十六条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再就业培训的法定责任,而且在提升女性再就业能力,促进家庭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降低用人单位培训成本方面意义重大。

此次《决定》提出,针对这部分女性群体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通过培训提升其人力资本、职业技能与再就业能力,有助于帮助其消除再就业顾虑;同时,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有助于缩短这些女性的就业中断时间,促进其尽快实现职业发展和经济自立。

可以预见的是,此举措若能严格落实、有效实施,其意义不可估量。在促进已生育女性回归职场、回归双职工家庭状态的同时,这有助于增加其个人及家庭劳动收入,有利于维持家庭稳定和长远发展。

▲资料图。图片来源:新华社

“按需培训”

照顾女性多元化需求

目前我国育龄妇女特别是“80后”、“90后”女性,受教育程度普遍较高,人力资本较为丰富。根据2019年《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数据显示,在25-39岁就业女性中,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占24.7%-39.3%;在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就业女性年龄构成中,25-39岁占59.6%-78.1%。

为促进因生育而中断就业女性顺利实现再就业,建议相关部门和培训机构多措并举,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这既离不开较长周期的战略性研究支持,更离不开较短周期内培训需求的调研支持。

鉴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和就业岗位差异较大,每个因生育中断就业女性的中断时间、目标职业等就业意愿千差万别,能够参加再就业培训的具体方式也各不相同。

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和培训机构联合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定期在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和培训时间等方面,做好再就业培训需求调查研究。

在全面掌握培训需求的基础上,本着“按需培训”原则,为生育而中断就业女性量身定做培训项目,确保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同时对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做出灵活多样的安排,满足部分女性在平衡照顾孩子和接受培训方面的多元化需求。

▲2020年8月12日,杨澜谈及女性兼顾事业和家庭时称,政策的出台,一定要考虑多重社会效应和不同反应。新京报贝壳财经出品

用人单位和家庭

需为女性充分就业“保驾护航”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女性工作的现实场所,其对女性生育的包容度也是影响女性职业中断的重要因素。

用人单位在按照劳动法的要求为入职女性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为女性员工提供必要的生育与就业支持的基础上,还要意识到女性生育对人口再生产及社会发展的重要价值,应该树立性别平等的理念,尊重女性主体地位,拒绝性别歧视和生育歧视。

另外,劳动部门可根据用人单位实际情况,推行非全日制工作、灵活就业岗位、弹性工时制度等生育友好型就业模式,为女性充分就业“保驾护航”,消除女性的“生育恐惧”。

此外,“男人应该以事业为重,女人应该以家庭为重”,“女人干得好不如嫁得好”等传统观念仍然有一定市场,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女性的行为选择。

因此,女性自身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意识也尤为重要。与此同时,家庭成员应摒弃“男外女内”的传统思想,全面认识女性的社会价值,在女性育后选择返回工作岗位时予以鼓励,支持女性在就业过程中实现人生价值,同时实现工作和家庭平衡。

此次,国家“三孩”配套政策的出台,多举措优化社会支持体系,也是为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搭建就业“桥梁”,以期创造公平的妇女就业环境,增加女性及其家庭经济收入,消除女性生育的后顾之忧,让更多女性“愿生”还“敢生”。

特约撰稿人 | 杨慧(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研究员、博士,英国外交和联邦事务部志奋领学者)

编辑 | 徐秋颖

实习生 | 耿心玥

校对 | 翟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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