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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结婚妹掏钱,妹妹患癌嫂分文不借,女儿临终前的话让妈妈难释怀

时间:2022-01-12 20:16:35来源:抒小颜聊育儿

亲情即建立在血缘关系上的特殊情感,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皆有亲情,在我国古时候,家族观念是非常深厚的,讲究的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不过现如今,人情淡漠却也是越来越多人的感受,因为工作忙碌、经济等问题,即使有着一层血缘关系,却不见得多深厚。

刘女士有一对儿女,自认为没有重男轻女的思想观念,也很重视女儿,而且刘女士的女儿非常的懂事,即使是在患癌期间受了委屈,女儿也没有闹过,这也使得女儿临终前的一句话让她难以释怀:

“妈,我没有哥哥,也没有嫂子。”

女儿说这话的时候时日无多,刘女士询问她要不要把哥哥嫂嫂叫回来,刘女士知道女儿对哥哥嫂嫂是很有感情的,当年,刘女士的儿子与儿媳结婚时,女儿由衷的感到高兴,还特别邀请了哥哥嫂嫂到她工作的地方玩,包揽了来回的机票、住宿以及门票等费用。

在金钱上,女儿从来没有计较过,认为亲情比钱更加重要。而且就算儿子结了婚,也不是与这个家完全割裂了,妹妹病危、离世,做哥哥的,也应该回来看一眼,那刘女士的女儿又为何说了这么一句话?

事情还得从刘女士的女儿患癌说起,女儿从小到大没有让父母操过心,善良乐观,但得知女儿患上癌症后,刘女士就有过一段时间的焦虑,觉得造化弄人,怎么女儿就患癌了?都还没看着女儿出嫁。

有一年,刘女士看着女儿的状态越来越好,心里面也就觉得是有些希望,说不定结果没那么差,但不成想,第二次病发后,女儿的身体却是越来越虚弱了。

然而在这个时候,刘女士却接到了儿子的电话,但儿子并不是来询问妹妹的状况怎么样了,而是对母亲说:“妈,丈母娘都说你偏心,你不能一直照顾妹妹,不管儿媳吧?”

当时,刘女士的儿媳怀上了孩子,但刘女士知道,自儿子、儿媳结婚后,儿子的丈母娘就是与这对小夫妻共同生活,刘女士并没有意见,可当下,女儿患病,儿媳怀孕,亲家母反倒走了,说她偏心,其实是让人心里有些不是滋味。

不过刘女士并不想破坏儿子、儿媳之间的感情,又想着做婆婆的,是应该关心下儿媳,便同意了去照顾儿媳,但也提出了要把女儿带过去,刘女士的儿子同意了。

其实刘女士的儿子也不是对妹妹毫无感情,只是人的感情复杂,在部分家庭中,小姑子喜欢对哥哥嫂嫂的事情指指点点,虽然刘女士的女儿并不是这样的人,但嫂嫂对小姑子却不一定和颜悦色。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刘女士的儿子肯定要疼爱自己的媳妇,然而也难以平衡媳妇与妹妹之间的关系,并且刘女士知道自己的儿子什么脾性,性格有点软弱,难免不被媳妇压着,不过刘女士并不是那种喜欢干涉儿子、儿媳婚姻的婆婆,但有些事情确实让刘女士伤了心。

刚来到儿子家时,儿媳就交代了一句:“小姑病了,得分碗筷。”但这个屋的人都知道,刘女士女儿的病并没有传染风险;后来买药缺点钱,刘女士问儿子借个200元都被拒绝了;刘女士看着儿子、儿媳的态度,心里面也有了意见,她没法去说儿媳,也不要求儿媳体谅她的女儿,但刘女士认为她的儿子应该关心下妹妹,但儿子的态度却是冷漠的。

在儿子家住了两个月后,儿媳便让婆婆带小姑子回老家,刘女士听后也没有犹豫,带着女儿走了,本来是想让儿子送一下,但才到火车站,儿媳就打电话给了儿子,让他立马回家,刘女士便独自带着女儿回了老家。

当然,刘女士儿子的所作所为并不违反法律,只是在道德上,可能会受到些指责,而夫妻之间则是有扶养义务,根据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刘女士的女儿离世后,她还是把消息告诉了儿子,儿子也回来参加了妹妹的葬礼,只是儿媳没有来,对此,儿媳的说法是她感到恐惧,也害怕婆婆对她有误解。

不过儿女对父母是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也就是说,刘女士的儿子是需要对自己的父母尽到赡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情感是复杂的,刘女士对于儿子的一些做法感到伤心,忧虑自己的老年生活,不过刘女士也是可以走法律程序,让儿子尽到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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